公司减资的会计处理
情形1: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部分没有实际出资,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本身就没有实际出资,且企业会计账簿上也没有做过记录的,就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需要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
由于股东本身并没有取得“所得”,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2: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按出资比例减资退还给股东,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了,且减资时按照实际缴纳金额退还给股东的,则按照如下做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各股东名称)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说明:该情形下个人股东减资,虽然有所得,但是所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一致,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3: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按出资比例减资实际退还400万元给股东,实际出资未退还部分,股东会商议作为资本公积,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全部出资,且减资时退还给股东的小于实际出资,没有退还的实际出资,股东会商议作为“资本公积”的,则按照如下做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各股东名称)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实际退还部分) 400万元
资本公积(实际出资未退还部分) 400万元
说明:该情形下减资,个人股东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4: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经全部实际出资,一共三个自然人股东,现在有一个股东与其余两个股东不合,经过协商后该股东退出。退出股东实际出资100万元,股权比例10%,实际退股150万元。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请问该业务如何做会计分录?
解答:
1.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万元
2.应扣个税=50万元×20%=1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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